2025/2/12
2025年开工第一天,刘滔主任带领我所姚成华、张凡、宣孟洁等律师前往大兴派出所,参加“律师驻所”活动。活动当天,刘滔主任与大兴派出所相关负责领导同志对本次活动的工作内容、纪律、时间进行了沟通交流,双方一致表示,今后要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与公安干警的一线执法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共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参加驻所调解的律师也纷纷表示,要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服务工作中来,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为大兴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大兴样本。
时间:2025年2月5日下午,星期三
天气:晴
调解事由:
张师傅在A公司的某装修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施工完毕后,A公司一直拖欠张某3000元劳务费未结清,张师傅多次向A公司索要未果,后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调解员及驻所律师参与调解。
当事人:
张某及其妻子、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调解过程:
经民警、调解员与驻所律师询问双方当事人,在确定A公司一直拖欠张某3000元劳务费这一事实的基础上,民警、调解员与驻所律师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强调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民警、调解员及值班律师的共同努力下,A公司老板李某现场将拖欠装修张师傅的3000元结清。本次调解建立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并确保程序规范,最终在客观事实支撑下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结果,实现矛盾纠纷的圆满化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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