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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驻所,警律协作|安徽元谦律师事务所驻大兴派出所调解日志(一)

2025/2/12

    2025年开工第一天,刘滔主任带领我所姚成华张凡、宣孟洁律师前往大兴派出所,参加“律师驻所”活动。活动当天,滔主任与大兴派出所相关负责领导同志对本次活动的工作内容、纪律、时间进行了沟通交流,双方一致表示,今后要充分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与公安干警的一线执法经验,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共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参加驻所调解的律师纷纷表示,要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服务工作中来,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为大兴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大兴样本。

   

2025年2月5日元谦驻所律师调解日志之一



装修公司无法按期完工怎么办?


时间:2025年2月5日下午,星期三

天气:晴

调解事由:

A公司与B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对B某的房屋进行装修,并收取B某的相关装修费用,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并第一次报警,在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书面协议,A公司承诺2024年底前装修完毕。然而,在后续装修过程中又因琐事导致A公司未按期完工B某遂第二次报警处理。由大兴派出所接警,由民警、人民调解员与元谦驻所律师进行二次调解。

当事人:

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B及陪同人员2人

调解过程:

民警、调解员与驻所律师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明确双方争议的原因、过程以及各自诉求,并详细查看双方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以及《调解协议》。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调解员与驻所律师向双方给出两种调解建议方案:一是双方选择继续履行《房屋装修合同》,但A公司需向B某明确装修完工时间以及若不能按时完工的违约后果,同时B某在A公司装修期间需积极配合,不得辱骂、妨碍装修工作;二是双方选择解除《房屋装修合同》,A公司向B某退还剩余未完工的款项,同时有违约责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民警、调解员与驻所律师还向双方表示,本次调解秉持自愿平等原则,如有一方不同意本次调解,可向法院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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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5日元谦驻所律师调解日志之二


装修人员被拖欠劳务费怎么办?


时间:2025年2月5日下午,星期三

天气:晴

调解事由:

张师傅在A公司的某装修工程中从事劳务工作,施工完毕后,A公司一直拖欠某3000元劳务费未结清张师傅多次向A公司索要未果,后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调解员及驻所律师参与调解。

当事人:

张某及其妻子、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调解过程:

经民警、调解员与驻所律师询问双方当事人,在确定A公司一直拖欠某3000元劳务费这一事实的基础上民警、调解员与驻所律师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强调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民警、调解员及值班律师的共同努力下,A公司老板李某现场将拖欠装修张师傅的3000元结清。本次调解建立在全面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开展调解工作并确保程序规范,最终在客观事实支撑下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结果,实现矛盾纠纷的圆满化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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